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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海关新规实施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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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新增港澳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日前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该公告自7月1日起实施。


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公告明确了AEO企业定义、享有的通关便利措施和海关申报事宜。



“互联网+海关”上线

6月30日,全国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正式上线运行,9大类业务、60项具体事项可网上办理。



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52号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此发布公告,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关键词:跨境进口、国际物流、跨境物流、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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